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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聯新規已經正式執行!一大波商戶或被關停

          銀聯卡受理市場違規約束實施細則全文(文字版)

          第一章目的和適用范圍

          第一節目的

          第一條為防范和整治銀聯卡受理市場違規行為,引導成員機構規范開展銀聯卡業務,防范支付風險,強化成員機構對業務規則的執行,營造“合規自律、規范發展”的市場環境,促進銀聯卡產業健康持續發展,制定本細則。

          第二節適用范圍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國銀聯(含銀聯國際)及所有加入中國銀聯網絡的成員機構,包括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渠道包括受理終端及網絡支付接口。

          銀聯新規已經正式執行!一大波商戶或被關停-圖1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的交易類型包括:

          (一)《銀聯卡業務運作規章》中明確要求必須支持或可選的交易類型,包括但不限于消費、消費撤銷、退貨、預授權、預授權撤銷、預授權完成、預授權完成撤銷、轉賬等。

          (二)中國銀聯業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業管委”)正式發布的其他銀聯業務規則中明確的交易類型,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代付、訂購、無卡自助消費、自助消費、賬戶服務類、助農取款、信用卡還款等。

          第二章違規行為分類管理

          第五條根據《中國銀聯成員機構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機構管理規程》),按照違規行為的性質及影響后果的嚴重程度,將違規行為分為一類違規、二類違規和三類違規。

          一類違規:指成員機構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因自身行為給其他成員機構或中國銀聯造成重大影響及損失,或在首次收到針對二類違規行為的限期整改警告函之日起12個月內發生三次以上二類違規行為并造成嚴重影響的情形。

          二類違規:指成員機構違反中國銀聯的規則及協議約定,嚴重損害其他成員機構或中國銀聯的權益,或在首次收到針對三類違規行為的限期整改警告函之日起12個月內發生二次(含)以上的三類違規行為的情形。

          三類違規:指成員機構未及時履約,及在具體業務開辦過程中的業務運作方式違反中國銀聯行相關規則、管理辦法的情形。

          第六條各類違規行為的違規約束措施,本細則有規定的,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約束措施執行;本細則未規定的,按照《機構管理規程》處理。違規行為分類升級按《機構管理規程》執行。同一成員機構出現多種違規行為的,根據不同違規行為疊加實施約束措施。

          第三章約束措施

          第七條對成員機構的違規行為中國銀聯可進行公開譴責或通報,并抄報相關監管部門及行業協會。

          第八條違規約束包括追償性清算和違約金。追償性清算是指業管委授權中國銀聯對違規行為涉及特約商戶(以下簡稱“特約商戶”)的跨行清算交易,按照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應執行定價標準下發卡機構和中國銀聯應得收益與違規交易實際清算發卡機構和中國銀聯收益之間的差額,從違規成員機構的清算資金中予以扣除。對出現本細則所規定的某些違規行為的成員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和追償性清算可以疊加實施,多種違約金可以疊加實施,從違規成員機構的清算資金中予以扣除。

          第九條多種違規行為是指收單機構發展的同一特約商戶并發兩種或兩種以上違規行為的現象。同一特約商戶出現多種違規行為的,可根據不同違規行為疊加實施約束措施。

          第十條特約商戶1完成整改后,再次出現同一違規行為的,除對違規行為涉及的成員機構執行相應約束措施外,另行對成員機構追加違約金。每一特約商戶追加違約金金額=違規次數×5萬元。

          第十一條對成員機構的嚴重違規行為或根據監管機構要求,銀聯可視違規情況設置一種或多種交易權限、交易限額、地區限制、商戶入網、非標準價格特約商戶名單申請權限等,直至采取暫停轉接該成員機構的跨行交易。

          第十二條對成員機構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重大違規行為,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根據《機構管理規程》終止成員機構銀聯卡業務開辦權限;對中國銀聯、成員機構或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終止成員機構資格。

          第四章違規行為

          第一節違反監管機構管理要求

          第十三條收單機構實際業務超出銀聯卡業務核準范圍2從事銀聯卡支付業務,未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第一次違規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并于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在發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書》的12個月內第二次違規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單次40萬元;在發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書》的12個月內第三次違規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單次100萬元,同時限制開辦需審批類業務;在發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書》的12個月內第四次或更多次數違規或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暫停銀聯卡業務開辦權限。收單機構超出核準范圍從事銀聯卡支付業務,在發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書》的12個月內連續發生5次以上違規,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終止成員機構銀聯卡業務開辦權限;對中國銀聯、成員機構或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終止成員機構資格。

          第十四條收單機構因利用銀聯卡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終止成員機構銀聯卡業務開辦權限;對中國銀聯、成員機構或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終止成員機構資格。

          第十五條收單機構在支付業務設施安全及風險監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違規留存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存儲銀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驗證碼、卡片有效期及個人標識碼等敏感信息的,存在較大規模的盜竊、出賣、泄露、丟失客戶信息情形,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終止成員機構銀聯卡業務開辦權限;對中國銀聯、成員機構或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終止成員機構資格。

          第十六條收單機構存在其他重大突發風險事件,或多次暴露重大風險隱患,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終止成員機構銀聯卡業務開辦權限;對中國銀聯、成員機構或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終止成員機構資格。

          銀聯新規已經正式執行!一大波商戶或被關停-圖2

          第二節系統化違規

          第十七條成員機構(包括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在未與中國銀聯簽訂相關協議或未遵守相關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未通過中國銀聯開展受理終端渠道發起的銀聯卡跨行交易和資金清算業務的,中國銀聯向違規成員機構收取違規開展銀聯卡跨行業務違約金。收單機構與某一家發卡機構自行連接處理銀聯卡交易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第一次違規50萬元,第二次違規80萬元,第三次及以上違規100萬元,并視情節暫停部分業務權限1-12個月,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終止成員機構銀聯卡業務開辦權限;對中國銀聯、成員機構或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終止成員機構資格。

          第十八條收單機構通過技術手段智能化判斷金額、卡BIN、路由,篡改特約商戶編碼、特約商戶名稱、受理機構代碼、交易類型、交易渠道等交易信息,將同一特約商戶受理終端上發起的銀聯卡交易,組合成多套交易,分散在多個特約商戶編碼或者多個交易渠道上送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第一次違規50萬元,第二次違規80萬元,第三次及以上違規100萬元,并視情節暫停部分業務權限1-12個月,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終止成員機構銀聯卡業務開辦權限;對中國銀聯、成員機構或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終止成員機構資格。

          第三節非標準價格特約商戶管理違規

          第十九條收單機構違規套用優惠類、減免類以及特殊計費等非標準價格特約商戶費率,啟動追償性清算。約束期間為違規行為起始日至違規行為整改完成日。每季度執行追償性清算的特約商戶數量超出該成員機構特約商戶注冊平臺中全量活動特約商戶數量,或每季度執行追償性清算的特約商戶清算金額超出成員機構全部特約商戶清算金額1%的,視成員機構整改情況,暫停收單機構1-12個月非標準價格特約商戶名單申請權限;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終止成員機構銀聯卡業務開辦權限;對中國銀聯、成員機構或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終止成員機構資格。

          第二十條收單機構違反非標準價格特約商戶注冊要求,向中國銀聯報送虛假的非標準價格特約商戶名單及相關申請材料,收單機構當月全國報送的虛假非標準價格特約商戶數量達到全部報送非標準價格特約商戶數量的2%(含)時,業管委秘書處向機構發送警告函;次月仍達到該比例,執行違約金約束,違約金標準為1萬元/戶;連續3月達到該比例時,暫停收單機構非標準價格特約商戶注冊權限1-12個月。收單機構當月報送的單一地區虛假非標準價格特約商戶數量達到全部報送非標準價格特約商戶數量的3%(含)時,向成員機構發送警告函;次月仍達到該比例,執行違約金約束,違約金標準為1萬元/戶;連續3月達到該比例時,暫停該收單機構在本地區非標準價格特約商戶注冊權限1-12個月。收單機構通過提供非標準特約商戶虛假資料,致使特約商戶相應交易享受非標準價格的,除執行違約金約束外,同時啟動追償性清算。

          第二十一條收單機構注冊的非標準價格特約商戶名單超出規定的范圍使用且發生價格套用的(不含違規從事大商戶業務、移機挪等),除對相應的違規行為執行約束外,追加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10萬/次。

          第四節商戶真實性管理違規

          第二十二條收單機構的簽購單信息中檢索參考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交易時間、終端編號、交易流水號、批次號缺失或顯示、上送中國銀聯與發卡行的交易信息與中國銀聯業務規則規定不相符,影響辨識的,第一次違規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并于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在發出首次限期整改的警告函的12個月內第二次或更多次數同類違規或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臺終端1000元。收單機構的簽購單信息中卡號、交易金額、交易類型、收單機構代碼(或名稱)、特約商戶編號、特約商戶名稱、IC卡簽購單TC驗證信息、發卡機構代碼(或名稱)等缺失或顯示、上送中國銀聯與發卡行的交易信息與中國銀聯業務規則規定不相符,影響特約商戶定價或發卡行授權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臺終端1萬元。

          第二十三條未在中國銀聯特約商戶注冊系統中注冊特約商戶編碼、特約商戶法定名稱、特約商戶經營名稱、受理地區代碼、特約商戶注冊地址、特約商戶經營地址、收單機構代碼、受理機構代碼、特約商戶狀態、MCC、法人代表姓名與證件號碼、營業證明文件碼、特殊計費信息、網絡地址、收單外包服務機構名稱、終端編號、終端狀態、終端布放地址、終端類型、終端業務類型、終端對應的特約商戶編碼等一項或多項特約商戶信息,在《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整改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000元。

          第二十四條收單機構在中國銀聯特約商戶注冊系統中注冊的特約商戶編碼、特約商戶法定名稱、特約商戶經營名稱、受理地區代碼、特約商戶注冊地址、特約商戶經營地址、收單機構代碼、受理機構代碼、特約商戶狀態、MCC、法人代表姓名與證件、營業證明文件、特殊計費信息、網絡地址、收單外包服務機構名稱、終端編號、終端狀態、終端布放地址、終端類型、終端業務類型、終端對應的特約商戶編碼的一項或多項與特約商戶真實交易場景不符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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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收單機構違規設置特約商戶名稱,使交易其他相關方無法準確識別特約商戶真實交易場景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標準為每戶1000元。

          第二十六條收單機構未根據特約商戶受理的真實場景、特約商戶和持卡人的實際交易行為正確選用交易類型、違規設置交易渠道或虛構交易,第一次違規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并于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發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書》的12個月內第二次違規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單次40萬元;發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書》的12個月內第三次違規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單次100萬元,同時限制開辦需審批類業務;在發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書》的12個月內第四次或更多次數違規或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終止成員機構銀聯卡業務開辦權限;對中國銀聯、成員機構或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終止成員機構資格。

          第二十七條收單機構實體特約商戶受理機構代碼與機具布放所在地不符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000元。

          第二十八條收單機構未根據特約商戶受理的真實場景正確選用真實的行業類別獲取發卡機構交易授權,但未對交易各方造成損失的,在《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整改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000元。

          第五節特約商戶管理違規

          第二十九條多個獨立經營的實體特約商戶共用一個特約商戶編碼的,對其收單機構啟動追償性清算和違約金措施。追償性清算約束期間為違規行為起始日至違規行為整改完成日。違約金標準為第一次違規50萬元,第二次違規80萬元,第三次及以上違規100萬元,并視情節暫停收單機構1-12個月非標準價格特約商戶名單申請權限,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終止成員機構銀聯卡業務開辦權限;對中國銀聯、成員機構或社會造成重大損

          失的,終止成員機構資格。

          第三十條收單機構未經銀聯書面認可,不受理或設置條件變相不受理全部或部分銀聯卡,包括:境內及境外發行的銀聯借記卡及銀聯貸記卡等,應在《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后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第六節終端管理違規

          第三十一條收單機構使用未通過銀聯卡受理終端安全認證、銀聯卡受理終端入網測試、銀聯卡支付應用軟件認證等相應任一認證的終端,或收單機構布放的終端與已認證通過的終端型號相同但與實際功能不一致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個終端型號50萬元。

          第三十二條收單機構在特約商戶布放的銀聯卡受理終端出現移機挪用,境內移機的啟動追償性清算措施。約束期間為違規行為起始日至違規行為整改完成日。境內移機特約商戶數量占收單機構全部注冊特約商戶數量比例達到萬分之一的,啟動違約金約束,標準為每個終端1萬元。

          跨境移機的,啟動追償性清算和違約金措施。追償性清算約束期間為違規行為起始日至違規行為整改完成日。違約金標準為每個終端10萬元。

          移機挪用,是指特約商戶自行移機或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合謀移機,致使機具簽約特約商戶與實際使用特約商戶不一致,且造成發卡機構及銀聯手續費損失或從事套現、洗錢、偽卡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本細則所稱跨境移機,是指將境內(外)機具移至境外(內),或在境外的不同地區間移機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收單機構在網上買賣POS機(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終端,或為個人通過網上買賣的終端提供受理渠道的,予以通報并報告監管機構,同時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第一次違規50萬元,第二次違規80萬元,第三次及以上違規100萬元,并視情節暫停部分業務權限1-12個月,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終止成員機構銀聯卡業務開辦權限;對中國銀聯、成員機構或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終止成員機構資格。

          第七節流程管理類違規

          第三十四條成員機構未在期限內按要求提供或拒絕提供中國銀聯或業管委要求報送的材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除對相應的違規行為執行約束外,追加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萬元。

          第三十五條成員機構在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且未提出延期整改申請或延期整改申請未經秘書處審核通過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違規特約商戶1萬元。在下一個違規認定周期內仍未完成整改的,除對該違規行為按月執行相應的約束措施外,另外按月追加收取違約金,直至完成整改。違約金標準為每戶違規特約商戶1萬元。

          銀聯新規已經正式執行!一大波商戶或被關停-圖4

          第八節收單外包管理違規

          第三十六條收單機構將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收單業務交易處理、資金結算、風險監測、受理終端主密鑰生成和管理、差錯和爭議處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務機構辦理,將外包服務機構拓展為特約商戶并接收其發送的銀行卡交易信息,將特約商戶的結算資金劃轉至外包服務機構擁有或實際控制的結算賬戶,收單機構未通過協議禁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包服務機構轉讓或轉包業務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第一次違規50萬元,第二次違規80萬元,第三次及以上違規100萬元,并視情節暫停部分業務權限1-12個月,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終止成員機構銀聯卡業務開辦權限;對中國銀聯、成員機構或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終止成員機構資格。

          第三十七條收單機構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借用中國銀聯或業管委的名義向其外包機構或特約商戶轉嫁相關責任的,業管委對相應收單機構進行通報。

          第三十八條收單機構所聘的開展特約商戶拓展的外包機構自簽約之日起3個月內未在中國銀聯登記備案,業管委秘書處對未備案的收單機構進行通報并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個未備案的外包機構1萬元。

          第五章違規約束流程

          第三十九條秘書處負責根據業管委授權,以月為單位對收單機構的特約商戶所涉違規行為進行核查、認定及約束,負責組織相關成員機構對合規復議所涉特約商戶的違規行為進行核查、認定。

          第四十條秘書處可以委托中國銀聯境內相關分公司或境外相關代表處(以下簡稱“秘書處或其委托方”)開展違規行為的核查和認定工作。

          第四十一條秘書處或其委托的中國銀聯境內相關分公司或境外相關代表處通過系統偵測、自查、受理舉報及投訴等渠道發現違規為。

          第四十二條秘書處或其委托方向疑似存在違規行為的成員機構發送《關于協助調查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函》(以下簡稱“《協助調查函》”),要求成員機構對疑似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成員機構須在《協助調查函》發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結果反饋至秘書處,調查結果包括確認違規、申請合規。

          第四十三條成員機構可以在《協助調查函》發布后向秘書處或其委托方提出合規申請,并提交合規證明材料。合規申請及合規證明材料須在《協助調查函》發布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至秘書處或其委托方。

          第四十四條秘書處或其委托方對成員機構的調查結果進行核查、認定,并就成員機構提出合規申請涉及特約商戶的認定結果向成員機構發送《關于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認定結果的通知》(以下簡稱“《認定結果通知》”)。

          成員機構收到《協助調查函》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機構違規:

          (一)5個工作日內確認違規的;

          (二)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合規申請的;

          (三)5個工作日內提出合規申請,但經秘書處或其委托方核查后仍認定為違規的。

          第四十五條秘書處或其委托方對成員機構提出的合規申請,經審核后仍認定為違規的,成員機構可在《認定結果通知》發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秘書處提出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方為有效:

          (一)存在新的能夠影響認定結果成立的證明材料3。

          (二)按期遞交復議申請書及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復議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成員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復議請求及復理由。所有材料一式兩份,且須真實、完整、清晰,并加蓋復議提交機構印章。

          (三)復議材料通過郵寄、直接送達或秘書處指定的方式在《認定結果通知書》發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至秘書處。秘書處負責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為有效的,秘書處組織復議;經審核為無效的,秘書處直接駁回。對有效的復議申請,秘書處定期負責組織復議。復議認定為違規的,駁回成員機構復議申請,將復議結果納入下月約束,并向機構按復議違規特約商戶數量收取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萬元。

          第四十六條成員機構調查反饋確認存在違規行為的,應同時反饋整改結果。符合第四十四條中(二)、(三)情況及上月經復議后仍認定為違規的,秘書處或其委托方應向成員機構發送《關于限期整改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限期整改通知書》”)。成員機構應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反饋整改結果。

          第四十七條成員機構如因自身原因不能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應在整改期限屆滿前1個工作日之前將延期整改申請提交至秘書處,說明不能按期整改的理由及延期期限,并隨附相關證明材料,秘書處將進行審核。

          第四十八條秘書處或其委托方認為有必要的,可將《協助調查函》和《限期整改通知書》合并,向成員機構發送《關于協助調查、整改受理市場違規行為的函》。

          第四十九條成員機構疑似存在某些嚴重違規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秘書處研究決定對成員機構開展現場核查,成員機構拒絕現場核查的,視同成員機構違規。

          第五十條秘書處對確認存在違規行為并符合約束條件的成員機構簽發《關于受理市場違規行為的處理決定》,執行違規約束。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細則所稱違規行為起始日,是指從中國銀聯相關系統中發現違規行為涉及特約商戶最早出現違規交易的日期。若為多次違規的特約商戶,違規行為起始日為上一次整改完成后再次出現違規交易的日期。如無法確定違規行為起始日的,以違規行為整改完成日前溯1年作為約束期間。

          第五十二條本細則所涉約束金額的計量單位均為人民幣。

          第五十三條本細則由業管委負責解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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